咨询热线:13811007020;13522686508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联系我们

竞业限制条款会对股权转让协议产生什么样的影响?

来源:公司律师服务网   作者:杨莉莎  时间:2019-07-16

案例:

姜某是上海一家高新技术企业的股东,也是该公司的核心技术掌握人,其持有该公司25%的股权。2016年4月姜某与赵某经磋商后,达成一致意见,姜某将持有该高新技术公司的全部股权做价100万转让给了赵某。在股权转让协议中,双方(姜某甲方、赵某乙方)对于股权转让款作了分期支付的设计,款项共分3笔,赵某于双方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的5日内向姜某支付60%的股权转让款,于双方办理完成股权转让工商变更登记的5日内向姜某支付20%的股权转让款,剩余20%需要在姜某向赵某履行了股权转让协议中第6条约定的竞业限制条款后的30日内支付。股权转让协议中就竞业限制条款这样约定,甲方需在本股权转让协议生效后的1年内,严格履行竞业限制义务,该义务包括但不限于,不得向除乙方、该高新技术公司外的第三人泄漏公司的核心产品技术及相关资料、不得公布或者传播公司的营销渠道、不得泄漏公司的客户名录、不得为该高新技术公司的竞争者建立或试图建立业务联系,不得与高新技术公司的客户进行或试图进行交易、不得泄漏公司的财务信息等。

股权转让协议签订后,赵某支付了姜某前2笔股权转让款,姜某协助赵某办理了股权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数月后,赵某通过朋友获知姜某于1个月之前到了一家同行业的公司担任技术总监,因姜某的任职给该高新技术公司的业务造成了较大的冲击,公司原有20%的客户都被姜某带到了其新任职的公司。就此,双方发生争议,赵某找到姜某称要解除双方的股权转让协议。赵某该主张是否能得到支持?在股权转让协议中设置的竞业限制条款对于协议的效力是否会产生影响?该限制条款是否能对抗后期未支付的股权转让款?

一、股权转让人(竞业限制条款的义务人),在其没有履行竞业限制条款内容的前提下,股权受让人是否可以解除该份股权转让协议?

我国合同法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因此,一份合同成立后,即受到约束及保护,没有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的解除事由,合同双方都要遵守履行。合同如何约定,这就要看订立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对于合同内容的自由意思表示了,只要合同约定的内容不违法,约定就有效,合同双方就该履行。就本案来看,甲乙双方虽然约定了,甲方要履行竞业限制义务,但是没有明确约定如:如果甲方未履行竞业限制义务,或者由于甲方未履行竞业限制义务给乙方造成什么样的损害结果时或者达成什么样的条款约定时,乙方有权解除该份合同的类似条款,这就会被法院认为合同没有明确约定,或者约定不清,赵某便不能凭此理由来解除合同。

《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本律师认为,在本案当中,甲乙双方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乙方支付了前2笔股权转让款,转让款金额达总额的80%,即乙方履行了主要付款义务,双方办理了股东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乙方从法律上获得了股权身份。在这种情况下,甲方虽违反竞业限制内容,到同行业公司任职,带走了该高新技术公司20%的客户,但是并未因此导致乙方的合同目的没有实现。甲方的行为构成了严重违约,而不是根本违约,甲方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股权转让合同不能因此被解除。

二、股权转让人(竞业限制条款的义务人),可以以股权转让合同约定了竞业限制内容为由,确认股权转让协议无效吗?

《合同法》五十一和五十二条对于合同的效力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第五十一规定,没有处分权的人作出了对标的物的处分,所签署的合同,除非经权利人追认,或者取得处分权,否则合同无效。第五十二条规定了五种合同无效情形,分别是(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进行股权转让时,股权出让方与受让方就某一问题,如竞业限制条款的设定是没有法律禁止性规定的,双方设置了这样的条款,属于共同的特定意思表示,并没有违反合同法第五十一条、五十二条关于合同无效的规定,因此股权转让人是不能以股权转让协议中设置了竞业限制条款为由来确认协议无效的。

三、股权转让协议中约定的竞业限制内容能否作为对抗支付剩余股权转让款的依据,守约方是否享有先行履行抗辩权?

根据以上第二条的阐述,股权转让及受让方在股权转让协议中约定竞业限制条款,是合法有效的。姜某不顾双方协议的约定,公然到同行业任职,还带走了该高新技术公司的部分客户,构成严重违约,其严重违反了双方的竞业限制条款约定内容。根据合同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姜某对于赵某负有先行履行竞业限制的义务,只有其先履行该项义务,赵某方在后履行对姜某支付剩余股权价款的合同义务。姜某违约,违反了双方的竞业限制条款内容的约定,赵某即守约方有权不予支付剩余200000元的股权转让款。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国际互联网,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网站所有人,我们会予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