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人·破产人·清算人员·管理人
来源:公司律师服务网 作者:杨莉莎 时间:2019-05-27
债务人·破产人·清算人员·管理人
作者:杨莉莎
企业资不抵债进行破产,大多数人会认为申请破产的企业应当被叫作破产人。企业破产确实有破产人这样一个叫法,但是并不是企业刚申请破产就可以这么称呼的,企业破产全程叫破产人是不正确的。破产过程前后会面临清算的问题,清算人又是怎么回事,在破产过程中起着什么样的作用,承担着什么样的职责?破产中的管理人又是负责什么。带着这些问题我们来一起看一下债务人、破产人、清算人员、管理人之间存在什么样的区别。
一、 破产中的债务人
企业没钱,无法清偿已到期的债务,并且其全部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比如一个企业停产1年,处于无人管理、无任何营业收入的状态,且对外欠债达500万。这种情况下企业或者债权人可以依据破产法的规定申请破产重整、破产和解或者破产清算,并进入相应程序当中,我们称之为债务人。债务人言外之意就是对外欠债的人。此时还不能称为破产人。
二、 破产人
想要破产,首先需要向法院提起申请,由法院受理后进行审理,经法院审理后,宣告债务人破产的,债务人便称之为破产人。
《破产法》第一百零七条:人民法院依照本法规定宣告债务人破产的,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内送达债务人和管理人,自裁定作出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已知债权人,并予以公告。债务人被宣告破产后,债务人称为破产人,债务人财产称为破产财产,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对债务人享有的债权称为破产债权。
宣告破产,就要对破产企业的资产进行处理,就要进行破产清算,要依据破产法规定的清偿顺序偿付员工的工资、缴纳相应的社会保险,支付税费,偿还债权人的债务。已经不是在宣告破产之前的清理资产、审理债务的阶段了,所以要从债务人转化为破产人,因此债务人和破产人的分水岭便是企业是否被法院宣告破产,一经法院宣告破产不能再叫债务人,而是破产人。
三、 清算人员
公司解散后必须履行清算义务,这里的清算不同于破产清算,而是解散清算。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因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的;公司被强制解散即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解散的;以及股东提起股东代表之诉要求解散公司的(因公司经营困难,继续下去将会导致股东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又没有其他办法可以解决的,有限责任公司中持有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中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提出解散公司的。)都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
清算组成员的组成,因公司性质的不同也不一样。其中,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当中,可以是公司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也可以是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中介机构专业人员。另外,如果没有成立清算组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清算组主要负责清理公司资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制定清算方案,通知债权人,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代表公司参加民事诉讼活动。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进入破产程序。因此一旦企业进入破产程序,申请破产清算后,则适用破产清算,非解散清算。
四、 管理人
依据破产法的规定,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的,要在同时指定管理人,因此原则上管理人是由法院指定的,但是如果债权人会议认为管理人不能公正履行职务或者有其他不能胜任职务情形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更换管理人。
管理人在接受法院指定后,依法履行管理人的职责,如接管破产财产,对破产财产进行保管、清理、估价、处理和分配,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原有营业事务等,具体职责如下:
1. 向法院报告工作,并接受债权人会议和债权人委员会的监督;
2. 列席债权会会议,向债权人会议报告工作,并回答询问;
3. 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
4. 调查债务人的财产状况,制作财产状况报告;
5. 决定债务人的内部管理事务;
6. 决定债务人的日常开支和其他必要开支;
7. 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
8. 管理和处分债务人的财产;
9. 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
10. 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
11. 人民法院认为管理人管理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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